司法案例的裁判要旨及其生成
2021-12-06于同志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1期
于同志
司法判决不产生法律但可能形成裁判规则,裁判规则是司法案例通过裁判结论所确立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是司法案例的灵魂所在。在目前人民法院编辑的具有指导性或参考性的案例中,裁判规则一般以“裁判要旨”的形式呈现。(1)“裁判要旨”有过不同称谓,如《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称之为“指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称之为“要旨”,理论界和案例刊物多称之为“裁判要旨”“裁判摘要”等,国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则称之为“判例要旨”等。所谓裁判要旨,是指法院判决书法定记载理由的主要意旨。它体现着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的判断,进而可以为其他法院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具有指导或参照意义的法律解决方案和裁判思维方式,所以,无论是两大法系国家的判例实践,还是我国的案例指导实践,均较为重视对裁判要旨的归纳与提取。
一、 裁判要旨的法律价值
综观古今中外,凡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无不存在司法判例制度。对于司法判例制度而言,裁判要旨有着特别的意义。普通法理论认为,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计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2)[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其表现形式“并非指某个案件判决的全文,而是指某一判决中所包含的某种原则或规则。在一个具体判决中,作为权威拘束后来法官裁判的惟一部分是案件据以判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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