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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牵连犯是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罪

2021-12-06邵维国

法治社会 2021年3期

邵维国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通说基于“处断一罪”的观念,把“本来数罪”的牵连犯,认定为一罪,却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这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全面评价原则。反观德、日等国刑法典,秉持“法定一罪”理念,用总则条款明文规定牵连犯。这种模式虽有优长,但弊端也很明显,且弊大利小。我国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款和司法解释,基于行为人特定犯罪动机及其实施数罪之间的特定密切关系,列举式规定,对这样的数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列举式规定牵连犯的模式,能使牵连犯成立要件和范围都十分明确。我国刑法理论须对标这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来开展牵连犯研究,为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南。

一、处断一罪的牵连犯学说导致“五难”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数个危害行为,原本各自独立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本应评价为数个犯罪,但由于行为人具有牵连意图和这数个犯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以司法机关可处断为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就是牵连犯。之所以名其为“处断一罪”,是因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将本来的数罪“临机处断”地认定为一罪。至于为何这样处断,解释的学说林立;但无一能说清楚牵连关系到底如何界定,也不能清晰框定牵连犯的范围,更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为何对本来数罪的牵连犯,却不数罪并罚,反而冒违反全面评价原则之风险。①全面评价原则,是指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案件事实能独立符合几个犯罪构成,就应当评价成立几个犯罪,而不能将其中一个忽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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