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之优化路径
2021-12-06李鑫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1年2期
李 鑫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职能,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此举表明在不断深化机构改革的进程中,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打破竞争壁垒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着力点,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坚持政府中立的公平竞争方式已经箭在弦上。2016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全国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时提出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意见》为公平竞争审查中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四个维度十八个标准,并且在13条中强调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政策制定中的协助作用。2019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对具体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阐述。
“一种新制度的成熟,需要经过建立、改革和稳定的过程。”[1]《实施指南》落实一年多以后,四川、甘肃、山东、安徽等地区相继将第三方评估机制与公平竞争审查相结合,并进行实际道路探索,但由于遴选机制、评估程序等方面缺乏经验,加之《实施指南》对第三方评估的指导较为整体,其难以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过程中进行细致的指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