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的法治
2021-12-06刘建昌
法制与经济 2021年4期
刘建昌,潘 霓
国内外曾有人提出,在中国古代没有法治,也没有法治的土壤。但实际上,中国历史上自古就有丰富多彩的法治思想,更有不断涌现的各类法治实践。按照中国历史阶段的通识,中国古代的划分,是指170万年前至1840年鸦片战争前(而文明史的开端大约在夏商时期或更早一些),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个阶段。而法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是人类社会产生了阶级、出现了国家以后才存在的社会现象。人们公认,夏代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由此,这里说的中国古代的法治,是指从夏代开始至鸦片战争前的法治,其内涵、性质与我们当今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现化法治在某些部分或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极大的不同,彼时的法治思想和实施水平,显然其层次水平要比当代低得多,且根本上是为王(皇)族、奴隶主、贵族、地主等处在统治阶级的少数群体利益服务的,而不是我们今天倡导的为最广大人民利益服务。但是,我们也不能用现代的标准去要求古代人,以免陷入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潭。同时也不能妄自菲薄,固执地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任何法治的光彩,有的只是人治的黑暗。
一、中国古代有丰富多彩的法治思想,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籍书中,如《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又如《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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