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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权利质押的应用及风险应对

2021-12-06覃胜才

法制与经济 2021年4期

覃胜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八章第二节权利质权,规定了权利质押这一法定担保方式。通俗理解,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可以行使且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增加抵质押方式,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接受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以缓解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过程中遇到的抵质押物不足的难题。但从近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机构对权利质押特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对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还不够熟悉,因操作不当、管理欠规范而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

一、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特点

(一)权利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这是权利质押与抵押及动产质押的区别所在。抵押方式中的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其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动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动产,且必须移交质权人占有,是一种具有附随性的他物权。而权利质押方式没有实体的质物,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权。

(二)权利质权是一种请求权

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不是实物形态的财产或者金钱,其权利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实现来体现,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

(三)权利质权具有附随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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