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豁免
——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
2021-12-05杨琦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杨 琦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00050)
引言
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长久的存续依赖于管理层正确的决策与积极的管理,董事、高管等管理层作为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和管理者,既享有代表人或受托人的基本权力,也必然负有相应责任。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现行规定更侧重于规制忠实义务,因其指向明确,标准也更清晰和客观。勤勉义务的履行标准含糊,公司法也并未对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任何界定,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法官一方面需要判定董事是否违反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具体的责任赔偿范围进行界定。但立法对于董事责任①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就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不置可否。如何衡量董事的赔偿责任,成为裁判者棘手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学术研究中,董事勤勉义务主体较多集中于独立董事,构造规则多关注勤勉义务的界定标准,鲜有董事赔偿责任范围相关笔墨。然董事赔偿责任是保护公司利益最有效且直接的方式。比较法视野中,董事赔偿责任范围认定有以下几种模式:以英美为首的商业自治,以日本为典型的内部控制,以德国为代表的侵权责任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根植于该国公司法实践、司法体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之上。《公司法》第六次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此节点上,全面考察几大代表性国家的董事赔偿责任范围,以国别比较为纵向研究,通过董事责任认定原则的结构性分析,结合我国国情 “择其善者而从之” ,以期为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寻求恰当而统一的解决方案,具有迫切的探讨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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