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应用人脸识别技术 侵权防范的思考
2021-12-05陈瑞英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21年6期
陈瑞英
(石家庄铁道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0 引言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多场景应用,其所存在的侵权风险也不容忽视[1]。为了防范侵权风险,国外有些城市禁止了人脸识别的使用,如美国的旧金山、萨默维尔等[2]。作为世界上人脸识别技术发展和运用最快,应用规模和积累数据世界第一的国家[3],我国政府和学术界高度关注技术应用时的权利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规范等方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应用图像技术要求》等,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新技术应用的侵犯。学术界对人脸识别特征、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则及应用风险控制等进行了广泛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但侵权事件仍时有发生,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如用户协议不规范,不依法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4]、强制使用人脸识别[5]、人脸数据泄露等[6]。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如何保护公民权利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我国铁路客运量大,为了让旅客的出行更加方便和快捷,提高车站的检验效率、维持治安稳定,从2017年春运至今,大中型车站相继配置了人脸识别设备,借助人脸识别技术完成人、证、票的核验,大大提高了通行效率。铁路客运遵循法律要求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合法合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为更多领域防范侵权发生提供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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