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大学合作研发的组织选择、动机与影响因素
——基于RJV(Research Joint Venture)的相关文献研究
2021-12-04刘婷婷刘学龙
刘婷婷,刘学龙
(1.天津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天津300222;2.中汽中心汽车工程研究院,天津300300)
引 言
大学是企业构建合作研发中心(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ers,CRC)和研究型合资企业(Research Joint Ventures,RJV)这类实体型合作研发体时考虑的重要合作伙伴,产学合作研发中心(Industry-UniversityCooperativeResearchCenters,IUCRC)在20 世纪80 年代增加了154%[1],大学加入RJV的情况自1984 年NCRA 法案生效以后也得到了稳步增长[2]。Caloghirou 等[3]对来自7 个国家的312个企业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大学是最频繁加入RJV 的合作伙伴,高于客户(clients)和供应商(suppliers)。美国先进技术计划(The 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ATP)资助的项目中,有57%的项目都有大学合作伙伴的参与[4],Alonso 和Marin[5]通过问卷调查研究了欧洲研究协调机构项目(European Research Coordination Agency,EUREKA)中500 个RJV 的成员构成,结果显示,除运输技术领域以外,有45%的RJV 包括大学成员。大学在多领域发挥其教育和科研交流的独特优势,在构建伙伴关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是企业构建合作研发团队时考虑的重要合作伙伴。
1 企业与大学合作的组织选择
如果一个企业得知某大学已研发出了一种创新成果且经开发后可获得利润,那么企业通常有两种选择:自主研发或是在实现技术转移之后再开发。后者又会带来两个新的选择:第一,获得技术许可之后独立进行下一步开发。大学研究人员所持有的多数专利成果的技术转移过程都是通过排他或非排他许可实现的,而各个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TTOs)在商业化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Phan 和Siegel[6];Thursby 和Thursby[7-8])。第二,组建一个合作研发实体进行进一步开发,其具体形式以产学合作研发中心[9]和RJV(Franklin 等[10];Link 和Scott[11];Motohashi[12])最为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