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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务贡献补偿的实现路径

2021-12-04高兴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高 兴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对于离婚时的家务贡献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该条款是否是实现家务贡献补偿唯一可适用的规范?相关规范之间是何关系?在实践中又当如何适用?这些问题需要澄清。

一、关于家务贡献补偿的现有研究成果述评

离婚时的家务贡献补偿(1)又称“离婚经济补偿”。笔者认为,离婚经济补偿只能体现补偿的时机和方式,不能体现该项补偿的本质,故在本文中采用“家务贡献补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出现,始于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0条。近年来,学者对该问题的研讨,体现出如下亮点以及不足。

(一)对性别的关怀

尽管在法律条文中,有权要求家务贡献补偿的主体是对特定家务事项“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并不存在性别特指,但学界的讨论,则呈现出浓厚的性别关怀。学者普遍注意到,“与男性相比,女性在家务劳动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1],“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体,不仅是‘男主外、女主内’观念的现实反映,而且是性别分工定型化的现实写照”[2]。因此,对家务贡献的充分补偿,不仅具有救济离婚当事人权益的个案正义价值,还具有实现性别平等、消除对女性歧视的社会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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