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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的“杀尊亲属罪”考察

2021-12-03张一民

清华法学 2021年4期

张一民

一、引言

尊亲属,作为“尊尊”与“亲亲”的二元结合,尤其是父系直系尊亲属,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具有特殊地位,被视为纲常伦理最核心的表现,这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核心内容,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本质所系。在传统礼法架构下,“尊尊”强调的是宗族中辈分、年龄、地位之尊崇,“亲亲”强调亲族中的血缘亲属关系之亲近。服制入律后,出现了按服制亲等远近,对弑亲行为施以不同梯度刑罚的律法内容。〔1〕参见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230页。杀尊亲属罪,即为传统中国刑律中的伦常条款,贯穿整个中华法系时期。不论在立法规制还是司法适用层面,历代律法均将其入诸重罪。〔2〕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2页。如专条科罪的《大清律例》。〔3〕《大清律例》以专条科罪,《名例律》“恶逆”条作出总则性质的规范之余,又分别见于《刑律·人命》之“谋杀祖父母父母”条及《刑律·斗殴》之“殴祖父母父母”条。参见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大清律例根原》(卷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在此之前,唐律承袭北齐律首创之“重罪十条”,以十恶之“恶逆”条规定了谋杀期亲尊长条、殴及谋杀祖父母等内容:“谋杀期亲尊长,谓之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议》对此条的注解为: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上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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