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
——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为中心
2021-01-02常鹏翱
常鹏翱
一、引言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使实体经济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在业界开展多年的供应链融资的基础上,我国政府近些年也着力推动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发展。〔1〕参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2017年10月13日发布);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2017年8月17日发布);2018年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2018年4月10日发布);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2019年7月9日发布);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2020年9月18日发布)。作为一种金融模式,供应链金融整合了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的供货或销售企业、物流业等其他服务业,以求能有效安排供应链运转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供应链融资在其中起着基础作用。〔2〕参见宋华:《供应链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0页。以供应链中的货物为担保财产进行融资,是供应链金融中常见的物流担保融资,存货质押是其中的主要形态。
所谓存货质押,是以储放在仓库中的粮食、钢铁、煤炭等批量货物为标的物的质押。2013年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SB/T 10978-2013)把存货质押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第3.9条将前者界定为“在质押期内,质物不发生变动的业务形态”,第3.10条将后者界定为“在质押期间,质物可以增加、置换、部分解押的业务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