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中的知情同意问题*
2021-12-03廖绮霞赖永洪刘俊荣
医学与哲学 2021年19期
廖绮霞 赖永洪 刘俊荣
临床研究涉及受试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治疗权、补偿权等,而尊重和维护这些权益的重要方式就是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这也是受试者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1]。但由于研究者对知情同意问题的认识、执行与伦理委员会的监管程度不同等,导致在伦理审查实践中知情同意内容与执行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变化,对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中的知情同意问题加以探讨,为临床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提供参考。
1 我国受试者知情同意问题的立法调整
1.1 关于知情同意内容的调整
第一,对“说明”提出更高要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从“说明”修改为“具体说明”。“具体说明”不仅意味着知情同意的履行需要用书面文字告知受试者,还必须将需要告知的内容详细地向受试者进行逐项的解释,而不能笼统地、模糊地说明即可,这对知情同意过程中的告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新增医疗费用的告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简称《卫健法》)(2020年6月1日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基本的卫生健康法律,第三十二条将医疗费用作为告知内容明确列出,而在此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此均无此明确要求,突显了对医疗费用告知的重视。
第三,明确补偿信息的内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明确向受试者告知补偿信息的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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