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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

2021-12-03江悦庭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江悦庭

(福建师范大学 福清分校,福建 福州350300)

一、保险欺诈的定性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逐年增加,特别是在社会诚信法尚未出台,社会诚信体系尚在建设之时,各地的“骗保”行为层出不穷,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对此也高度重视,出台了许多反欺诈的指导意见和措施,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保险欺诈案件仍呈增长之势,其中又以车辆保险欺诈为最多。保险公司面对可疑的“骗保”案件,存在着取证难、调查难、经侦报案难的困境,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保险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实践中,保险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常常把保险欺诈定性为欺诈,将其视为一种民事不法的欺诈行为。既然是民事不法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和欺诈人同为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制造事故现场或是酒驾替驾而予以拒赔,投保人往往径直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下,保险公司难以证明客户蓄意拖延报案时间或者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事实,案件往往以保险公司败诉告终。据宁波某法院的一项不完全统计,经法院判决的保险诈骗案件仅占实际排查出的保险诈骗行为的5%左右[1],而投保人明显具有欺诈行为却赢得民事诉讼结果屡见不鲜,这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相当大的财产损失,也让整个保险行业的理赔风险管控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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