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政府以来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变化及中国对策*
2021-12-03李仁真
李仁真 包 蓉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东道国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重要工具。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渊源可追溯至1917年《对敌贸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该法赋予总统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对可能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的外资做出处理的权力。(1)Hasnat Baban,“U.S. National Security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Thunderbird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view,Vol.57,No.3,2015,p.186.自特朗普时期以来,美国先后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和行政命令,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CFIUS)等机构的审查范围和权限,加大对“外国对手”在关键领域投资活动的管控力度。实践中,美国出于维护自身霸权或关键领域技术优势地位的目的,频繁针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信息技术类企业展开安全审查,并以“国家安全威胁”为由限制或禁止其在美投资经营,使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一、特朗普时期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变化
二战后美国虽然一直对外国投资实行“门户开放”政策,但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命令,逐步建立起一套针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根据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发展变化予以不断修订和完善。1975年,为了防止来自“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国家的某些投资成为“受外国政府控制的、旨在影响美国经济而采取的政治行动”,(2)吴其胜:《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政治化及其应对》,《美国问题研究》2013年第2期,第132页。时任美国总统福特通过行政命令设立了CFIUS,专门负责对外资的审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