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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亮点与价值

2021-12-03王兆鑫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服务

王兆鑫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0 引言

卫生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领域首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生与健康法》)的出台与施行弥补了我国基础性卫生法律体系中卫生母法缺失的遗憾[1]。卫生法的核心权利是健康权,故而卫生立法的价值基准之一便是充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康中国战略和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卫生与健康法》的制定起到了极大的助力作用。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卫生与健康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卫生与健康法》是在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提供健康制度保障、保障公民健康权、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的重大健康促进措施之一。

1 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亮点

在国内外公共卫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依托于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等各方面的发展,《卫生与健康法》得以制定,呈现出诸多立法亮点。

1.1 凸显出健康权的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将健康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通过对相关条款的释义可以看出其更加强调健康权的积极属性,即将保障公民健康权视为国家的一项义务,突出表现为第21条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第26条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的规定[3]。由于民法的私法性质使然,民法领域的健康权被视为公民的一项消极自由权利,不受国家、组织和其他任何公民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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