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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以假充真”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2021-12-02郭玮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销售消费者

郭 玮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北京)

近年来,得益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经济逐渐成形,网络平台经济以平台企业为主体,借助云计算、区块链等智能技术,进行规模化的精准营销与供给,成为一种产业链全面整合与资源高效配置的新型经济模式。网络平台经济最突出的表现在于交易场所的网络化,即出现交易场所由传统自然空间向网络虚拟空间转移的现象和趋势,具体包括信息发布及交易各方合意达成过程的网络化。交易场所的网络化不仅推动了交易方式的变革,也实现了商业模式的更新换代,促进了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网络平台经济相伴随的是日益猖獗的网络平台经济犯罪,这些犯罪多表现为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形式,导致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更加复杂,给罪名适用带来困扰。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常见的网络平台经济犯罪,随着网络直播的崛起,在刺激消费的同时,各种伪劣产品也充斥着网络空间。与传统交易模式不同,交易场所的网络化使产品宣传、消费模式、消费选择、支付方式等要素发生了质变,进而使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主观方面的认定趋于复杂,案外因素如被害人认知、网络伦理、网络平台经济政策等亦左右着犯罪的认定。以往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研究多立足于现实空间,且多围绕行刑衔接、罪量厘定等传统问题展开,但对于此罪的网络异化现象缺乏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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