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名称保护路径探究*
2021-12-02潘天怡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符号
潘天怡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北京)
随着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作品名称作为一种符号性利益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也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充分发挥作品名称的经济价值,企业经营者可以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这对于市场经营主体具有巨大竞争价值。对于这种商业利益如何进行有效正当的分配,现行法律规范尚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对符号性财产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当社会的发展使符号表达所生的市场利益具有稀缺性与价值性时,就需要选择适合的制度进行分配,这样才能使社会有序运行。”[1]本文尝试厘清相关的利益关系与法律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构建合理对待作品名称的保护制度,这样也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1 作品名称保护的规范需求
1.1 作品名称利益的争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在囧途之泰囧”案中,认为“人在囧途”四个字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行为,能够在实际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相关受众可以将该名称与“人在囧途”的制作方相联系,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之后的“轩辕剑传奇”案中,北京朝阳区法院认为,虽然轩辕剑字面含义是轩辕黄帝使用的剑,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经过大宇公司20多年的宣传使用,“轩辕剑”产生了显著性,对于相关行业内的消费者而言,指的是《轩辕剑》系列游戏的特有名称,应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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