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的共同侵权行为研究*
2021-12-02黄鹏
医学与哲学 2021年7期
黄 鹏
1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的共同侵权问题
基因编辑技术作为最受关注、发展也最为迅速的新一代革命性生物技术,在人类遗传病的临床治疗中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由于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尚未成熟且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存在伦理困境,贸然开展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将把人类个体置于未知的风险之中[1]。在2018年12月26日曝出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将这种担忧转化为了现实。事件中贺建奎等人擅自应用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制造了世界上第一例基因编辑婴儿,该行为严重违反国际伦理共识和我国法律规范,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侵害了受试者和基因编辑婴儿的权利。事件发生后,贺建奎等涉事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迅速受到追究。在行政责任方面,贺建奎所在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广东省相关行政部门对涉事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和问责[2];在刑事责任方面,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贺建奎等3名被告人施以刑事处罚[3]。此外,由于贺建奎等涉事人员还造成了受试者和基因编辑婴儿的民事权益损害,应追究其民事责任。
目前,学界已对事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4-7],在责任形式上,事件中存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实现自身权益保护的最大化。现有研究关注较多的是事件中贺建奎等人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分担,因其关乎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初步实现,另外较多关注的是对现有民事权利体系、民事行为规则和民事裁判规则的检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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