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2021-12-02邱仁宗
医学与哲学 2021年7期
邱仁宗
1 问题的提出
当我们读到恩格斯[1]在《反杜林论》中说:“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终了的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并不是自然界和人类要适应于原则,而是相反地,原则只有在其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之时才是正确的。” 这段话好像是针对一些试图以哲学/伦理学研究来解决科技中的规范性问题来说的。他们的出发点是找到一些理想的哲学概念,然后从中演绎出对科技的规范性问题的解决。这就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的思路。笔者认为应该相反,生命伦理学/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径路应该将科技实践中的规范性问题作为生命伦理学/科学技术伦理学研究的逻辑出发点;这些规范性问题是在科技创新、研发和应用的实践中才能鉴定(抽象)出来;在解决这些规范性问题中要形成一些伦理原则/准则/指南(研究的最终结果),即形成一个评价决策和行动是非对错的框架,帮助科技专家和治理机构做出合适的决策,采取合适的行动。研究的终点不是发表文章(发表文章是重要的),而是用研究的结果改进实践。因此,生命伦理学/科学技术伦理学研究的径路应该是实践-理论-实践。从原则或哲学概念和理论出发,要求科技发展适应它,是我国伦理学研究的主要“疾病”,这种“疾病”是从西方某些学派传染过来的。哲学界需要一次“改造我们的学习”。
随着信息和通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研发和广泛应用,各企业、科研、医院以及政府各机构(尤其是民政、卫生以及安全部门的机构)掌握着顾客、病人或公民大量、巨量或海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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