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中协调气候投资与东道国气候保护冲突的困境与对策
2021-12-02李坤海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李坤海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一、引 言
全球气候治理是一项持久艰巨的计划工程,要求各缔约国切实落实好在气候治理集体行动中的减缓责任。通过历届气候谈判,形成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为代表的全球气候治理条约体系,其中包含气候融资、清洁技术发展转让等具体落实制度。气候融资是气候治理活动开展的基本逻辑前提。为了填补主权国家气候融资的意愿与能力空缺,通过非国家行为体参与跨国绿色投资成为重要的气候融资渠道。在众多环境保护投资领域中,涉气候变化私人投资占据重要地位。可再生能源等产业领域具有巨大的脱碳商业价值,依靠气候私人投资参与气候减缓活动的市场路径被寄予厚望。据2019年《CPI全球气候金融景观》报告,私人融资在2017/2018年平均每年达到3260亿美元,约占气候融资的56%。[1]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投资计划吸引外资。同时,东道国在履行国际气候变化治理义务时,可能改变先前的投资合同承诺、修改国内政策与法律等,气候变化私人投资合法期待利益易受到损害,导致绿色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升级。根据CGIT(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统计的案例分类情况,从2005年1月到2019年6月,其中涉及矿业的有47个,涉及能源的有18个,涉及化工行业的有11个。[2]可见,与其他环保投资领域相比,气候变化私人投资兼具投资热点与投资风险二元表征,这对全球气候变化私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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