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附带食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21-12-02黄萍萍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肖 峰,黄萍萍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2018年2月23日,两高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解释》)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数量和影响力等方面均大大地超越了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实际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诉讼制度的结合,其本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社会公共利益的延伸[1]。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刑附民程序的适用有严格限定,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时,还要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安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条件。纵观当前的司法实践,将前述制度融合到食品公益诉讼程序时,大多未对各个制度的构成要素进行仔细甄别,造成多元制度组合适用时存在内在冲突与衔接不畅等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获得84份裁判文书,笔者发现其呈现出司法实践的明显特征:(1)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主。84份裁判文书中,适用刑附民程序的有63份,比例高达四分之三。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21份文书中,有17件为刑事部分判决做出后再提起的,由检察机关和消协提起的纯粹民事公益诉讼极少。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做出之前,只有9起案件检察机关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其余案件检察机关均径行提起了刑附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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