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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老龄化视域下我国老年教育的回顾、反思与前瞻

2021-12-02袁希

职教论坛 2021年11期
关键词:视域老龄化老年人

□袁希

随着现代化发展和社会进步,人口老龄化成为全球普遍现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末,中国的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6 亿人,占总人口的12.6%。据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显示,从2035年到2050年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阶段,根据预测,到2050年中国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3.8 亿,占总人口比例近30%;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接近5 亿,占总人口比例超1/3[1]。这表明,我国正在从“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将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范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国家民生工程的重要目标。积极老龄化的提出与应用,既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应然要求,将为老年教育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一、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的回顾

1997年西方七国丹佛会议上首次提出“积极老龄化”的概念。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定义“积极老龄化”概念,并围绕“健康、参与、保障”三大核心理念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3]。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积极老龄化概念已经被应用于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积极老龄化概念,涵盖并发展了“健康老龄化”“成功老龄化”“生产老龄化”等概念,具有更加系统和全面性的核心内涵。在积极老龄化视域下探讨老年教育,以“健康、参与、保障”三大核心理念为基础,提出改善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为老年人的正常生活提供各类社会保障的路径,则是一种新型教育理念。

(一)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兴起的背景

历史和现实因素是理解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兴起的关键。一是历史渊源。中国古代早期教育强调将“养老”与“教育”融为一体,并将“尊年敬德”和“尊教重道”作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历史底蕴。在《论语》中,子游问孔子何为孝时,孔子答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明确指出“赡养”与“尊敬”相比较,对于老人而言“尊敬”更为重要。与此同时,我国崇尚终身教育的理念,一向有“学到老,活到老”的优良传统,师旷和颜之推都非常支持人们在晚年时期勤加学习,并指出“老年人勤于学习就好比秉烛夜行,如果不勤加学习则瞑目而无见”。由此可见,我国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的历史渊源,并且对老年教育强调的是与时俱进地不断学习。

二是现实契机。首先,社会的需求铸就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的蓬勃发展。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逐步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中国社会步入老年社会,老年人对除基本生活需求之外的精神生活更为看重,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更为强调精神层面的追求,他们更为看重老年生活的质量和品质,更为看重受人尊重和自我实现的社会追求。正因为社会上崇尚“余热未尽献,老骥不偷闲”,老年人对自身精神生活、社会价值有更高层次的追求,使得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应运而生。其次,干部制度的改革促成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的兴起。从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干部制度的改革,打破职务的终身制,推行按照年龄标准的离退休制度,使得大批老干部、老职工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正因为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导致短时间里大量的老年人闲下来,如何调试这批长期工作在一线的老同志的状态,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他们急需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来消减从岗位上离职的不适应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老年教育逐步走上了社会舞台。最后,国家政策倾力支持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1996年我国提出“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年教育的概念逐步在我国明确起来。2016年我国发布《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标志着我国首部老年教育全国性行政法规的诞生,各个省市开始重视,陆续发布本地支持老年教育的发展规划。国家将“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列入我国老龄工作的方针中,并积极为此出谋划策,保障了我国老年教育的正常开办与发展。

(二)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认知的更新

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的认知实现了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上的更新。一是由“闲暇教育”逐步转变为“实用技术教育”。老年人退休后,由于突然从繁琐的工作过渡到休闲的退休生活中,再加之随着年龄的越来越大,身体健康程度、头脑反应能力等都在衰退,老年人极易产生空虚、挫败、无能为力等情感因素。他们越来越觉得自己陈旧的知识、应变能力跟不上社会前进的步伐。在老年教育出现初期,主要是用来帮助老年人度过退休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闲暇教育”,通过合理和科学地利用闲暇时间,传授一些闲暇的知识和技能,帮助老年人提高个人的价值标准,增强自己的生活品质,最终实现自我发展的教育活动[4]。我国老年教育开设了多样化的课程,涵盖了老年生活的多个方面,老年人可以根据需求的不同进行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让自己在退休生活中变得有事可做,并且安享自己的晚年生活。现如今,我国的老年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不仅仅局限于传授闲暇知识和技能这一阶段,还要负责传授老年人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甚至精神层面的需求,即实用技术教育。例如,现如今老年人越来越重视健康,我国老年护理人才却长期处于短缺状态。因此,很多老年大学都开始了护理方面的课程进行教授。一方面可以通过教授,让老年人提高自我健康意识和护理能力,掌握生活中急需增强的技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低龄老人学习掌握护理知识,再通过老年人之间互助来缓解我国护理人员缺乏这一问题。与此同时,老年人更强调精神层面的追求。他们希望自己的退休后的生活更加丰富,被社会所认可而不是作为社会的闲杂人等。在家庭角色扮演上,他们更愿意主导自己的生活,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有意义,让自己的人生变得丰富多彩。

二是文化习俗的不断延伸和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理念中,“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一直是被传统社会所推崇和拥戴的。在古代,由于老年人掌握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和个人经验,再加之社会上长期强调老年人与年轻人的尊卑有别,让老年人长期保持着尊崇的地位,正因为社会的重视和推崇,可以让他们将自己的经验文化、知识能力、手艺技能等传递给青年人,繁衍和维系社会文明的发展。美国人类学家米德曾对这种文化传递的方式定义为“前喻文化”,“前喻文化”也被称作为老年文化,并成为传统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特征,其重要的特质就是不断重复过去的内容,让年轻的一代向年老的一代学习和继承。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革新,老年文化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老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无法与当今时代无缝衔接,他们或是安于现状,或是碌碌无为,或是忙于生计。然而,青年人由于喜欢接受新鲜事物这一特征,帮助他们更容易吸收社会中的先进知识和文化,掌握新型的潮流科技和技术前沿,他们更易在当前社会中随应时代的发展。于是,基于这一现状,更多的老年人更愿意向青年人学习,学习与时俱进的能力,学习运用网络设备、电子产品等现代科技手段。曾有研究数据显示,老年用户阅读公众号、转发公众号文章的比例分别为74.5%和62.4%[5]。这一研究数据表明,老年网民已经习惯微信阅读这一新型阅读方式。当社会中的学习方式逐渐变为老年一代向年轻一代学习,年轻一代向老年一代传授知识和技能时,“后喻文化”随之而来。“后喻文化”也被称为青年文化,这是一种为了适应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独特传递形式,正是这一文化的出现,标志着老年人的学习方式正是从“前喻文化”转变为“后喻文化”。

二、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发展的反思

(一)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模式

一是“学习型”老年大学教育模式。国外老年教育发展早,办学模式更为成熟、保障教育趋于法制化。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学习和借鉴国外老年大学的先进经验。1983年9月,山东省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山东红十字老年大学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老年教育的正式诞生,其余省市纷纷开始效仿,逐步探索老年大学办学模式。我国早期的老年大学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老干部以及一小部分的老年知识分子,但经历了这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老年大学以及逐步成为我国老年教育的主力军,在我国的老年教育中担负起引领的作用。

二是我国“三级型”社区老年教育模式。社区老年教育通过“县(区)—乡(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网络,让老年人接近老年教育,满足老年教育的普惠需要。社区老年教育是将社区为特定场域,以老年人群为特定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以及交流、活动的总和。它能够充分考虑到老年人身心特质以及不同需求;能够充分挖掘和发挥地缘相近以及邻里互动的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和调动社区底层老年人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能够尊重差异化,体现包容和自由的有机融合。社区老年教育的群众性、开放性、灵活性,更能使老年人各安其位、各展所长,社区老年教育已经成为整个老年教育的主体以及基石。

三是“天伦型”家庭老年教育模式。家庭老年教育模式主要是建立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家庭教育是老年教育中最为普遍采取的方式之一。它能够更能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和谐的家庭氛围能够给老人提供强烈的精神寄托,大多数中国老人都乐意与儿孙住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这种大家庭的居住方式,更能帮助老年人从年轻人中吸收与时俱进的知识和能力,同时也能够帮助老年人及时将自己的人生经验传递给青年人。

四是我国“便捷型”远程老年教育模式。远程老年教育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媒设施和手段,为足不出户的老年人提供方便沟通、便捷交流的平台。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是实现老年教育现代化的全新探索,即便在偏远的农村,老人们也能通过网络了解到社会最新资讯。远程教育有其独特的优势,操作便捷、费用平价、课程丰富,学习地点不受限制,仅需要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全面实现教育教学全过程。与此同时,远程老年教育模式可以弥补部分地区养老服务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起到很好的教育模式补充作用。

(二)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社会知晓率不高。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虽然已经被很多专家学者在学术层面加以论证说明,并且在很多地区也成功推广,但是从宣传力度而言还是不够的,无论是现代化的城市还是欠发达的乡村,无论是老年人本人还是老年人的亲戚子女,人们对“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内核和机制并不是很了解。首先,社会氛围的固化影响,对老年教育重视不够。当前人们普遍觉得老年人要做的事情就是等待退休,而退休生活就等同于坐以待毙。有追求的老年人不希望退休,就算退休后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地发挥余热,而没有追求的老年人却是昏昏不得终日,整日无所事事、蹉跎人生。正因为社会上对老年人的成见,导致老年教育发展相对迟缓。其次,老年人自身观念无法与时俱进。2021年笔者曾针对500 名调查对象进行调研访谈,有67%的调查对象从未听说过“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这一概念,23%的调查对象也只是一知半解。他们只是片面地认为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就是强调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不要成为社会的累赘,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时候可以多帮衬一下子女等,他们简单地把“广场舞、打麻将、带小孩”当成了自己的生活全部,他们应当利用自己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去做一些有益于个人发展或者社会发展的事。

二是权责分散导致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当前,老年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层级管理模式。由国家政府在宏观层面上统筹帷幄,由地方政府在中观层面上调控把握,由基层组织在微观层面上落地落实,看似体制结构合理系统,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与理想构架达成一致,管理体制未能真正发挥好应有作用。首先,我国老年教育处于“多方领导、协同管理”。老龄委、教育部、民政局等部委都同属于老年教育的上级单位,他们都会给老年教育做出指示和决定,但老年教育的纵向管理与横向沟通的难度较大,管理层面极易造成权责分散。其次,缺乏管理老年教育的专业机构。正因为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极易导致组织机构的发展滞后,再加之长期缺乏专业性机构的统一管理,极易导致没有常设的管理机构,没有专业人才储备,没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没有完备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等,长此以往并非助推发展的长久之计。造成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的根本原因还是重视不够,与普通教育相比较,老年教育事业不仅起步较晚更是发展迟缓,再加之缺乏完备的体制、核心的领导、旁支的支持、专业的人员等因素,使得老年教育发展显得更为艰难。

三是专业化水平较低导致多元需求难以满足。美国“老年教育学之父”霍华德·麦克拉斯基指出,老年教育需满足老年群体五类需求,即应付型、表达型、服务型、影响型以及自我超越型。应付型和表达型需求为基础性需求,服务型、影响型和自我超越型需求为深层次的需求[6]。首先,满足老年群体多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命质量。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身心状况的老年人,老年教育的侧重点也应随之不同。对于低龄健康的老年人,侧重点应当放在满足教育提升,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主;对于高龄或健康状况欠佳的老年人,侧重点则应以满足健康物质生活以及养老需求为主,要让不同年龄、健康、文化的老年人充分享受教育的权利。其次,老年教育的专业型水平较低。大部分老年教育课程设置趋向于文化休闲活动和社会实践教育,在基础理论教育以及普及知识教育的课程设置明显不足。其主要原因是这类课程过于理论化,趣味性和娱乐性相对较低,对老年人的吸引力显然不够。但是过于强调娱乐性而忽视学理性,仅将教育的重点停留在娱乐大众,不加强理论学习的系统和规划,不利于帮助老年人建立正确的老年教育观和生命价值观。最后,忽视老年心理健康教育,抑制老年人激发潜能。当前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主要来自于亲子关系、夫妻关系、隔代教育等,再加之老年人社会角色的转变,从社会中“建设骨干”到退休后的“边缘群体”,这样过山车式的角色转变使老年人心理落差太大,难以在短时间内调适正确。如缺乏心理健康知识,没有专人加以引导,很容易沦为病态老人,更不谈奉献社会。

四是相关法律缺失弱化老年人受教育权利。从20世纪80年代的起步,90年代的确立,再到21世纪的发展,近40 多年的时间,我国陆续推出诸多专项政策。如《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但目前国内尚无老年教育的专项立法,国家层面涉及到老年教育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老年人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应该对老年教育统一规划并加大投入,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对老年教育的法律保障进行了规定,并把它纳入继续教育、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相关内容中。但是就具体法条而言,并未对老年教育的体制机制、经费来源、公益性质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老年学校的办学规模、人员队伍以及建设标准等提出具体的要求。正是由于缺乏老年教育的专项立法,没有可供操作的法律和条例,以至于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配套完整的基础机构和相应运行秩序。

三、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的前瞻

(一)加大宣传力度,达成社会共识

在《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曾明确提出至2022年国家要初步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度框架。从国家战略高度、构建制度框架,采取政策措施等方面,促进在“十四五”期间完成这一阶段性目标,这标志着我国对老龄事业发展和老龄工作格局的重大转变。首先,构建横向、纵向维度的宣传体系。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的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强老年教育推广力度,增加老年人的知晓性和参与性,促进老年群体身心健康。纵向维度要树立品牌,做好相关服务,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技能影响,不断扩大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横向维度要通过老年人之间的口碑相传,实现老年教育的教育目的,能够真正帮助老年人“收获自信、掌握技能、延续健康、贡献社会”的目的。其次,运用全媒体立体化推广老年教育。运用新媒体平台,通过微信、QQ 群、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国家对老年教育的重视,要让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不仅仅只停留在口号阶段,要让其深入人心并成为全社会遵从的标准。同时,要注重传统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在老年人群体中的作用,宣传老年教育的特色,推广老年教育的理念,要扭转社会上认为“老年人只能被动接受服务,而不具备生产力”的错误观念,要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并运用好老年群体的人力资源。最后,加强沟通式互动式融合增强宣传深度广度。要加强政府和社区、办学机构、民间组织等与媒体的沟通合作,要及时把党和国家政策讲透、讲懂,要宣传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位置,要依靠政策领导、理念引导、教育指导、媒体倡导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宣传工作有效开展。

(二)全面统筹协调,优化管理机制

一是老年教育管理部门需统筹协调。老年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他们均在各自领域内开展老年教育,这样很容易出现叠加重复,执行效力降低等问题。政府应当全面统筹,理清隶属关系,明确部门负责的领域和权责,避免重复建设使用率低等问题,督促各个部门协同努力,促进我国的老年教育的发展。同时,应加大对各个部门的考核力度,将老年教育纳入部门目标考核,建立相关的奖惩考核机制,调动起各个部门自身的积极性。二是教育养老实施运行方式需丰富。在进一步运行教育养老过程中,应构建起以政府为主的多元性模式,倡导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和养老机构等的共同参与。当前我国老年人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应充分利用好当前的养老现状,做好教育养老的社会宣传引导工作,让教育养老与社区文化建设、老年活动开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积极倡导社会各界的参与,提供资金、师资以及资源的支持,来弥补政府教育养老实施中人财物等条件的不足。

(三)加强教育供给,满足多元需求

一是拓宽老年教学内容,增强老年人参与社会的能力。在老年教育授课方面应涵盖更多内容,如基础性知识、实践性知识、休闲性知识等。基础性知识有助于老年人了解身心健康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最终实现积极的社会参与。实践性知识帮助老年人建立起与社会生活技能相关的教育实践模式,帮助老年人积极融入社会生活。休闲性知识更应当贴近生活,增强趣味性和娱乐性,帮助老年人消磨时光、安度晚年。教学内容的设置也应该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每个老年人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应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年龄、生活技能等因素综合评估,统筹设计教学内容。二是丰富参与形式,满足教育需求。老年教学体制不要僵化,可以参照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受教育程度、个人爱好等,建立弹性灵活的积分制教学体制,每个学制上不必严格按照固定学期进行,可以按周设置集训班,按月设置短训班,按季度设置学期班。同时加入远程网络教育来填补教育时间、空间的局限,通过开发“智慧养老”服务软件,加入知识讲座,满足老年人喜欢听新闻广播的习惯;加入社区交流平台,帮助老年人克服孤独多与周围的人交流;加入生活常识内容,帮助老年人健康养生。三是增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发老年人积极发展的潜能。老年大学应该增设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形成一个系统的老年心理教育课程体系,包括公共课、专业课、选修课等。并联系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或是权威的心理咨询师通过讲座的形式,普及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帮助老年人树立起科学的心理构架。并对心理有问题的老年人配有专业心理咨询师,可以及早干预并进行治疗,发现问题严重,也可以及时就医。

(四)强化法治思维,完善教育立法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包括了老年教育的政策和部分法律法规,明确了老年人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还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对老年教育的特殊需求。首先,从立法的层次上制定《老年教育法》。应当遵循单行法律的层次,应在宪法、教育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之下予以制定和执行。其次,总则部分需要明确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权责等。例如在立法目的任务可以表述为:为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满足其教育需求,增强其生存能力和发展动力,鼓励社会参与和协调发展,助推老年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依法办学、资源共享,坚持公平、公益、开放的原则。关于政府的权责可规定为: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发展,具体工作可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协力推进,真正实现老年人“人人有学、时时可学、处处能学”教育理想。最后,分则部分需要明确老年教育的组织实施、人员设置、经费预算、法律责任等。例如在老年教育组织实施部分,应当明确老年教育是与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等同的教育形态,是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如关于从事老人教育专职人员的岗位、职称等人员设置问题,需要明确老年教育应由大学分专业统一培养,设置专业人员岗位,建立相应职称序列,培养专业性强的业务骨干。关于经费预算,各级政府应当给予保障,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进行经费资助和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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