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关系
2021-12-02刘建华张超越李佳汐
农业技术与装备 2021年2期
刘建华,张超越,曹 辉,姜 山,李佳汐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句容 212400)
当前,我国的乡村产业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应在已有的发展成果上,加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培育建设。而农村金融作为服务主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之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促进。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有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强的科学管理、优质的现代技术指导、资源的循环利用率与经营收入相对可观的新时代农业经营组织,具备现代化与信息化等特征。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类型。
据调查,到2018 年,我国各类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达1 946.2×108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32.4×104元。农民合作社在按交易量返还盈余的基础上,平均为每个成员2 次分配1 400多元,全国有385.1×104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了农民合作社。在这新型农业的主体极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农村金融对于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发展的作用日渐突出。
2 普通农户转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困难
当前,我国农业企业进入数量扩张到量质并重发展的新阶段。到2018年底,全国经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近9×104家,其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8×104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 243家。这一切成绩的出现,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撑。但是,普通的农户想要完成向新型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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