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背景下音乐版权许可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兼评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
2021-12-02王晓君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音乐
王晓君,李 达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CD刻录技术的出现,数字音乐(Digital Music)得到逐步发展,随后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将数字音乐的传播与流通速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2019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1]数据显示,中国数字音乐规模达到612.14亿元,同比增长5.5%。数字时代的到来对于各行各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音乐领域也不例外。音乐数字化过程的进展将音乐的发展划分为前数字时代与数字时代,这两个时代具有天差地别的技术、文化、思想背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音乐领域内的许多不可能逐渐变为可能,比如音乐传播的速度、传播的范围等均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当亿万人为数字时代的便利狂欢时,音乐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为隐秘与频繁,而与如今市场并不适应的制度也为音乐版权管理增添了阻碍,数字音乐领域内的侵权案件频发严重地侵害了音乐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当今中国,自媒体行业的兴盛、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缺陷、传统音乐市场萧条、音乐创作人激情不高、音乐版权许可制度的僵硬等问题都对我国传统的音乐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时代的浪潮,制定一套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许可制度成为激发创作人激情、保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
美国官方机构早在1991年就已经着手对数字音乐版权进行研究,并对版权法进行了数次修订,积累了丰富的版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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