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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在数据挖掘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2021-12-02巩威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数据挖掘金融消费者

巩 威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2020年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对部分银行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立案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对有关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这一事件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对金融机构有着巨大的警示作用。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普遍运用,个人金融消费者更加便利地参与到了金融活动当中。而在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收集、存储、处理、分析个人数据成为必然,其中最具经济价值的数据是经过数据挖掘后得到的新数据。新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极大的联系,金融机构作为利用该数据的主体对于数据挖掘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在法律上对其课以强制性的保护义务。本文将分析个人信息在数据挖掘中可能遭受到的风险和该风险难以解决的根源以及如何构建金融机构数据挖掘中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途径。

一、金融机构在数据挖掘中的信息保护隐患

数据挖掘对于金融机构的作用不言而喻(1)数据挖掘(Date mining)又称数据库的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根据美国总审计室(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的定义,数据挖掘指的是“对数据库技术例如统计分析和建模的应用,以揭示数据中隐藏的模式和微妙的关系,并推断出允许预测未来结果的规则”。也就是说数据挖掘通过分析现有的数据,来揭示数据中隐藏的信息,并为未来的行为模式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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