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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教师惩戒的监督与管理

2021-12-02赣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刘云峰康莹莹

亚太教育 2021年1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规则

赣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刘云峰 康莹莹

教师惩戒是指当学生做出不合规范行为时,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的方式予以矫治,以让学生反思并认识到自身错误言行,从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当说服教育失去效用时,予以惩戒就成了教师的下一步选择。惩戒是一把“双刃剑”,合理的惩戒可以教育犯错学生,及时抑制其不良倾向,对其他学生起到警示作用并引以为戒,共同维护班级与学校纪律,而错误使用惩戒则会阻碍学生健康成长。为此,学校要及时根据相关政策与学校实际情况,做好对教师惩戒权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教师惩戒监管的新变化

中国古代社会认同“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打骂孩子的教育方式,因此虽有王阳明等教育家反对体罚学生,但打戒尺、抽鞭子、罚跪仍是古代私塾和书院的主流惩戒方式。近现代以来,随着卢梭、蒙台梭利等教育家主张的温和教育思想的传入,加之学生父母观念的转变,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教育惩戒被看成是一种落后和暴力的教育方式,遭到了不少家长的反对。面对家长的投诉,学校往往是批评处理当事教师,使得广大教师面对经常违反纪律却屡教不改的学生时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极大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班级班风建设。与此同时,屡屡曝出的体罚及变相体罚事件也触目惊心:2020 年9 月,四川苍溪县某小学生做错题后被教师打手心、罚跪后昏迷,送往医院后死亡……

在此情况下,为了规范与细化教育惩戒,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自2021 年3 月1 日起开始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强调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对教师合法合规的惩戒要予以支持和保障,旨在将教育惩戒纳入法制轨道,更好地推动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除了从政策法规层面支持教师要对学生负责,合理进行惩戒,《规则》还细化了惩戒手段,划定了惩戒行为的红线,强调学校要做好教师惩戒的监督工作,支持和维护教师正当合法的惩戒行为。但规则不能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些举措也需要学校的进一步明确。为此,在贯彻教育部指导精神和文件的基础上,各学校要联系本校教师队伍管理实际情况,完善针对教师惩戒的监督与管理机制,不仅要让教师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时敢管、能管、愿管,还要避免体罚及变相体罚行为的发生,不给被惩戒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创伤。

二、颁布《规则》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影响

长期以来,教师惩戒一直是备受争议的教育话题,并且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具体指导,学校在学生管理问题上更多的是强调温和教育而非从严治校。《规则》的颁布与实施,可能会对教师惩戒行为造成以下影响。

(一)减少教师顾虑

由于长期强调师生关系应民主平等,弱化“严师”观念,加之部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家长的错误教育观念,社会普遍认为惩戒等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教师管理学生时处于被动地位,除了言语批评外不敢进一步严肃处理,顾虑重重。《规则》以法规的形式保障教师合理的惩戒权,部分之前被视为体罚及变相体罚的行为也被允许,如增加额外任务、一节课时间内的站立、暂停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的停学等。这些保障措施和指导意见不仅予以教师更多的学生管理自主权,而且规定校方要支持教师正当履行职责,保护教师在出现家校纠纷后的权益和人身安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教师惩戒学生时的顾虑。

(二)端正教师管理态度,重视以惩达戒

对于教育惩戒这一问题,人们的认识仍然相当混乱。在访谈中,有些人错误将“惩戒”的概念混同于“体罚”的概念,认为惩戒学生是错误的;有些人认为只有学校才有权惩戒学生,教师个人则没有;而大部分认为教师个人有惩戒权的受访者只是回答“应该有吧”,混淆了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区别。《规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赋予教师个人以教育惩戒权,而且从多个方面予以维护和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针对教育惩戒的混乱思想,端正了教师管理态度,使其认识到从严管理学生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同时,惩戒的本质是“正其心”,是要让学生知耻而改错,“惩”只是手段,“戒”才是最终目的。《规则》强调惩戒并非惩罚,而是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必要手段,突出的是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和纠错作用。

(三)错误领会文件精神导致滥用教育惩戒

长期以来,因为没有法律明文保障教师惩戒权利,教师惩戒是一个敏感的教育话题,是教师不敢触碰的高压线。《规则》颁布后,部分教师容易产生以下错误观念:一是认为国家鼓励对学生加以惩罚,为此需增加惩戒频次和加大惩罚力度来树立自身权威形象;二是认为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适度的体罚和变相体罚是被允许的;三是认为《规则》允许教师自行制定班级惩戒规则,因此要根据教师意愿强化班级纪律,控制学生的一言一行,反对自由与调皮。《规则》看似为教师下放了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实际上却是加强了监督力度,对每位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为避免麻烦与纠纷怠用教育惩戒

尽管《规则》大力保障教师惩戒权,但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依旧顾虑重重,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划定了教师惩戒行为红线,越界教师仍要接受各项调查与处罚;第二,部分规定仍然存在模糊性,难以准确判断,如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情节较重”等;第三,随着县管校聘的推行,教师考核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若教师的惩戒行为被定性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将直接影响到教师的岗位流动情况。因此,文件的颁布只是给了教师“使用戒尺”的权利,教师如何“拿起戒尺”“用好戒尺”仍有很多指导工作要完成。

三、监督与管理路径的构建

通过以上分析,面对新变化,学校在具体贯彻落实上不仅要做好教师的监管工作,而且要协调多方力量切实保障教师惩戒权,维持好教师惩戒权利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一)细化规则:改进师德惩戒监督制度

师德惩戒监督制度是评价教职工师德水平的重要标准,为其考核、晋升、聘任提供依据。随着部分以前被视为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惩戒方式合法化,加之《规则》部分内容较为模棱两可,并允许各地各校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学校应在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下改进师德惩戒监督制度。第一,要细化规则,明确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何种惩戒方式,尽量减少“适当”“较轻微”等模糊性字眼。第二,根据《规则》和本地本校实际情况明确惩戒行为的红线,并规定越界教师的具体惩罚措施。第三,发扬学校民主管理精神,在讨论、起草、决策、公布等环节要广泛听取教职工,尤其是一线教师的意见。第四,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及时汇报工作进度。

(二)落实责任:防止惩戒权的滥用与怠用

教师责任感和个人责任体系的缺失都容易导致惩戒权的滥用与怠用。第一,为防止惩戒权被滥用,学校要坚决对触犯红线的教师进行追责,情况严重的要予以处分,让教师明白惩戒权不可膨胀,要严格按照规定惩戒学生,重视教师不良情绪的疏导,避免因发泄情绪而逾越红线。第二,为防止惩戒权被怠用,要进一步激发教师的责任意识,视纠正学生偏差行为为己任,同时学校对怠于惩戒的教师也要进行追究。第三,学校不应为了贯彻落实文件而刻意组织学习和培训,不因《规则》的颁布而增加教师的工作负担和心理负担。

(三)权力约束:完善针对教师惩戒行为的申诉机制

教育申诉制度是为了学生的自我保护,若对教师的惩戒不服,受教育者有权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时《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若教师无过错,则不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第一,接到申诉后,学校调查教师时须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综合监控、当事人描述、旁观者目击证词等多方材料,经研究讨论后公布处理结果,若无违纪行为,则要对当事教师予以表扬并记录。第二,积极与学生和家长进行沟通,使其明白合理惩戒和“严师”的必要性,争取家长的理解与支持。第三,学校要安排人员负责申诉事务的处理,确保教育申诉制度能够被切实有效实行,认真对待每一起针对教师惩戒的申诉,切勿形同具文。

(四)多方联动:营造理解和支持合理惩戒的舆论环境

第一,学校要利用家长会、经验交流会、告家长书、家长委员会等家校联系方式,传达教育部的文件与精神,让家长认识到合理惩戒的必要性,获得更多家长的信任与支持。第二,学校要利用校外横幅、宣传板报、学校网页、电视台合作等校外宣传手段传达教育部精神,向人民群众讲解惩戒并非体罚和变相体罚,说明及时纠正学生错误的必要性,营造相互理解的社会舆论环境。第三,学校要做好本校教职工群体间的舆情工作,既要反对教师过于苛责与严厉,又要反对放任学生,过于强调“自由”“慈爱”,鼓励教师之间惩戒行为的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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