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民事实体法的需求研究[1]
2021-12-02郭彩霞赵建国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郭彩霞 赵建国 张 薇
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专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新型诉讼制度,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解决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使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问题能够纳入司法程序解决,实体法依据进而成为影响制度运行和目的实现的关键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将民事公益诉讼界定为:由法律授权的诉讼主体,包括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有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制度。[5]《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民事实体法中的“民事”系在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区分的民事责任意义上使用,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后或有重大损害风险时的民事手段救济亦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和分析
(一)实体法依据缺失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突出
司法案例是观察一项诉讼制度运行的最佳切入口。笔者梳理部分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突出。有学者对生态环境领域的判决梳理后发现:能够为土地使用权权能所救济的环境侵权案件是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存在争议;集体土地的服务功能期间损失是否属于集体财产损失进而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上存在争议。[6]杨秀清、谢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困境及其破解》,《河北法学》2020 年第5 期,第46 页以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