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执行的民事监督路径之探究
2021-12-02苏从舜胡晓煜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苏从舜 胡晓煜 刘 洋
根据民事执行实现债权的不同性质,可将执行分为金钱债权执行和非金钱债权执行,在非金钱债权执行中又进一步分为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与行为请求权执行。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主要代表,在非金钱债权执行中体现了债权人主张的特定性,非以强制债务人交付特定物或履行义务而不能完结,在此期间涉及权属查询、协助执行、查封、迁出、必需保障、变价拍卖等诸多措施,程序纷繁复杂,法律问题颇多。为突出重点,本文拟就房屋的直接交付执行为视角作具体探讨。
一、房屋交付执行的样态透析
(一)房屋交付执行的理论性解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中的地上定着物,具体而言为固“定”,且附“着”于土地,具有独立于土地之外的经济价值的物。[4]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30 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 条第2 款和第3 款规定:“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按照学界通说,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和无可争执,民事执行要处理的问题核心是如何迅速地实现债权人的确定债权,公正性问题已经不是执行程序考虑的重心,而是更侧重于效率。[5]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7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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