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法律监督联动协作机制研究[1]
2021-12-02刘廷梅王玄玮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刘廷梅 王玄玮 谭 赟
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里虚假诉讼多发,成为破坏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一大顽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监督和惩治虚假诉讼行为负有法定的重要责任。然而,由于虚假诉讼法律监督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这项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基于对目前虚假诉讼监督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建立健全虚假诉讼法律监督联动协作机制至关重要。
一、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案件线索发现较难
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比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23 条的规定,有依职权发现、案外人控告举报、当事人申请监督三种。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反映,虚假诉讼监督的线索发现较难,获取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不畅。究其原因,一是监督时机滞后。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已将检察监督的时间节点提前至诉讼进行中,但由于与法院之间缺乏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检察机关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审理信息及证据情况,难以适时介入诉讼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二是虚假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多数虚假诉讼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涉案双方有预谋、有准备、隐蔽性强,有时还有法官、律师参与,且大部分是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很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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