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角下的涉众型金融犯罪预防体系研究[1]
2021-12-0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金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一、涉众型金融犯罪概述
(一)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界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并非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在2006 年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上,涉众型经济犯罪被界定为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并列举了典型作案形式,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2017 年11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其中第78 条首次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释明,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涉众型金融犯罪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的主要组成部分,涉众型金融犯罪是由于其高发性而被关注和研究,不属于规范罪名。涉众型金融犯罪包含“涉众”“金融犯罪”。“涉众”指的是“涉及不特定公众或群体”,从更准确的含义上,主要指“被害人人数众多”。所谓“金融犯罪”通常指发生在金融领域、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危害金融秩序、由刑法明文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据此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理解,涉众型金融犯罪指的是以多数社会公众为活动对象,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导致多数社会公众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并因此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涉众型金融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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