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研究[1]
2021-12-02李静雯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刘 荣 李静雯
2019 年10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是其自愿性的体现,作为一种救济性手段,可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却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浪费。本文的研究对象为“被告人反悔”,对于被告人和反悔概念的厘清确有必要。与犯罪嫌疑人相比,被告人是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对被追诉人的称谓,实践中表现为制作起诉书并拟将起诉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大词典》中对“反悔”定义为“不承认自己以前的允诺”,从语义上看,唯有被告人亲身经历并作出选择或决定的事项才能反悔。[4]黄博儒:《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现象探究——以 100 份二审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年第1期,第122 页。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撕毁具结的行为。
一、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特征
(一)反悔时期的不特定性
反悔可以发生在被告人认罪具结后的任何刑事诉讼阶段,可以将其分为起诉前反悔和审判时反悔,被告人的反悔时期具有不特定性。起诉前反悔是指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检察院起诉书制作完毕、提起公诉前反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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