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贡献
2021-12-02吕世伦叶传星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国家
□吕世伦 叶传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从1883 年马克思逝世以后的十多年中,晚年的恩格斯作为国际工人阶级运动的领袖,结合当时历史条件和时代发展的新趋势,继续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理论。19世纪80和90年代,为应对不断高涨的工人争取权益的运动,西欧资产阶级政权逐步实行社会改良政策,推行社会保障立法,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也相继出现了否定或扭曲马克思主义的机会主义、悲观主义和过时论等论调。在此形势下,晚年恩格斯老而弥坚,独自肩负起重任,坚定地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进入新时期的国际工人运动。
这期间恩格斯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整理出版马克思的重要著作,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编辑、出版马克思《资本论》第2、3 卷。他还先后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学家的社会主义》《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91 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等重要著作。此外,通过“重读”马克思的多部著作和为其个人著作的出版或再版写作引言、序言的方式,恩格斯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1]。同时,恩格斯晚年在与各国工人阶级的领导人和友人们的大量通信中,也进一步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从法学和法哲学创新的角度来看,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集中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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