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颁行后的上海美术设计机构
2021-12-0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曹汝平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 曹汝平
清末民初(1902—1914),外国在华企业投资流入量已达到年均28.2 百万关两,并且“在华企业的原始积累和利润转化相对增加”[1]。即使与中国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的企业相比,这些外国企业在资本规模、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市场生存空间的紧迫感一方面让中国民族企业家认识到资本运作与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让主政者及许多政府要员意识到实业建设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①,同时还认识到商业法规是市场正常秩序得以保障的前提条件。袁世凯、熊希龄等因此说:“大政方针内应办之事,所适用之法律,立待筹施,不容再缓,请准先行拟订,作为现行条例,提前颁布”[2],时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的张謇也认为:“实业之发达,必恃有完备之法律,以为之监督保障。内地各种已举之实业,旋起旋灭,非法律不备,即用法不善,有以整其性命。[3]”在这种实业发展思潮和商业法规共识的促进下,北洋政府应张謇的呈请,先后颁布了《公司注册规则》(1913 年)、《公司条例》(1914 年)等系列经济与商业法规,对商业注册、商号类型、商业账簿和代理商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条例》的制定与实施,说明北洋政府在认识到实业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之后,开始实施有效的制度法规,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在企业中的利益,确保实业界进行正常而有序的经营管理和生产制造。具体到各个行业的公司内部,《公司条例》等法规条文都从普遍适用原则的角度,详细对应着公司注册、设立程序、公司章程、组织形式、运作流程以及改组、清算程序等环节,具体而微观地体现了北洋政府时期公司法规对合资、独资等不同类型企业的规定与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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