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美构型到文化治理
——托尼·本尼特文化治理性观点的逻辑演进
2021-12-01何利娜
美育学刊 2021年5期
何利娜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191)
治理与管理不同,它并不完全是制度、政策、机构等多方式的总和,而是国家、社会、个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由于文化的特殊性,文化治理更与一般治理不同,这种不同首先体现在文化的形塑功能上。从个人层面而言,文化能够形塑个体的思想、行为乃至生活方式,促成一种自下而上、从里到外的改变。英国文化研究学者托尼·本尼特认为,“文化更多地拥有一种能动地塑造、组织(从内部构建)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关系和实践的能力”。[1]文化治理是深层次的内在治理。文化作为一种无处不在的在场,从内部构建了经济、社会和政治实践,它比单纯的政策管控更为有效,也更能实现个体主动参与的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本文从文化艺术的审美构型入手,探讨文化艺术的审美实践如何塑造主体、促成主体构型并最终实现文化治理这一问题。
一、塑造主体:审美构型的可能性探讨
审美作为塑造主体的治理性技术,是文化治理中自下而上实现个体自我治理的一个重要前提。福柯曾把审美作为一种自我实践,并认为这种自我实践是自我技术的组成部分,它能够促使个体通过自己的方式或他人的帮助,来促使自己转变,从而获得一定的自我完善。托尼·本尼特进一步发展了福柯这一观点,把审美看做一种话语,通过审美话语构建出审美判断的话语空间,审美判断进而成为自我塑造系统的组成部分,对个体产生形塑作用,从而塑造出能够自我管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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