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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供血机构利用血液样本开展科学研究的伦理考量

2021-12-01赵励彦姜东兰

医学与哲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生物信息研究

赵励彦 姜东兰 邱 艳

输血医学伦理伴随着输血医学的发展不断完善,国内采供血机构也相继启动输血医学伦理的工作[1]。我国采供血机构作为无偿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检测与制备、血液储存和临床供应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在其执业过程中会由于质量要求等各种原因产生不合格血液,以及该过程中不同环节产生的残余血液,这些血液通常被按照医疗废物做相关的处置。但这些血液和相关信息对于科研活动有着重要的价值。这些血液以及献血者相关的临床信息用于研究涉及知情同意、隐私保护等伦理问题。我国国家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第五条对献血者知情同意的表述为“将检测合格的血液用于临床,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理”[2], 对于科研使用的知情同意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为此,本文对采供血机构使用不合格或残余血液及献血者的信息进行研究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为采供血机构开展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查提供参考。

1 相关法律和伦理规范要求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3]。但是,目前采供血机构在依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制定的知情同意书中一般不包含捐献血液可能会用于科学研究的信息[2]。如果没有获得无偿献血者的事先知情同意,研究者能否使用这些血液进行科学研究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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