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王帅杰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河北经贸大学 王帅杰
1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1.1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第一,启动主体仅限检察机关。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而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立案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明显缩小[1]。究其原因,是在实践中,一些组织或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现象往往是由于行政机关缺乏监督责任造成的。在我国的诉讼构造模式中,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国家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与被告行政机关平等的地位,能够充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授权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行政机关的必然选择。
第二,与传统行政诉讼相比,案件范围更窄。我国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只有四种:第一类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行政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责任,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第二类是食品药品领域负有法定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第三类是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国有资产保护案件。第四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
第三,诉前程序是法定前置程序。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作为法定前置程序的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程序,也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