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与微信朋友圈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王艳艳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微信

河北经贸大学 王艳艳

1 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众所周知,微信用户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纯文字信息、小视频、网页和链接以及广告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时,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约束,本文主要就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行为展开论述。

2 微信朋友圈转发作品属于复制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为基础、核心的权利,也是最常遭到侵犯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中,微信朋友圈能够转发作品的前提就是行为人对作品实施了完整的复制,或者可以说,没有复制就没有转发,因此,微信朋友圈转发作品属于复制行为是显而易见和毋庸置疑的。

3 微信朋友圈转发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3.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受该权利控制的行为是“交互式传播”,也即“点对点式的按需点播”。

上述行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所谓“提供作品”,仅仅是让公众具有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公众能够实际获得了作品。(2)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