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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张莉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河北经贸大学 张莉

引言

在我国,公职律师这一身份主体的角色是双重的,公职律师必须具有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要获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他们的职责范围,与普通律师不同,公职律师主要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主要职责是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有的学者称其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公职律师也参与政府的信访工作,并定期进行普法宣传工作,调节群众纠纷。当前,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1 公职律师的概念及特征

1.1 公职律师的概念

公职律师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西方国家,并日臻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发展较晚,相关理论的成熟也较缓慢。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才初次提出公职律师制度,时至今日,公职律师制度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自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公职律师制度是指规定公职律师的概念、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等在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公职律师的特征

1.2.1 身份具有双重性

公职律师的特征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其身份角色的双重性,即公职身份与律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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