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研究——以某地区流浪猫伤人案为例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李秀秀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河北经贸大学 李秀秀
自古以来,动物一直是人类的好朋友,忠诚善良的狗、古灵精怪的猫、活泼可爱的鸟等,人类可以向它们寄托自己的情感,动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朋友甚至家人。但是人们饲养宠物的激情高涨,有时却忘了给自己和他人提供一些必要的保护。为了加强对动物饲养的监督和管理,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与饲养动物相关的管理条例,但是仍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动物脱离人的控制成为流浪动物,然后会引发许多流浪动物伤人的案件。某地区“A女士诉B女士喂养流浪猫损害赔偿案”引发了大众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广泛的讨论。
2012年6月4日,某地区某小区的居民A女士出门遛狗,未栓狗链,行至小区4号楼即另一居民B女士家附近时,未拴狗链的狗和正在这里游荡的流浪猫撕咬。A女士为保护自家的狗,跑上前将流浪猫踢开,流浪猫反击A女士,将其抓伤。A女士认为该流浪猫由B女士长期喂养,应当认定B女士是饲养人,于是将B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B女士对流浪猫的长期投喂,导致流浪猫容易在B女士经常喂食的地方附近出现,应当认定B女士为流浪猫的饲养人,B女士对流浪猫管理不当造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颇具争议,主审法官通过详尽的论证过程,清晰阐述了其判决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流浪猫的特点就是无主、长期在街边游荡,而B女士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动物的怜悯和帮助,并无饲养之心,即使其长期投喂,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也没有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不能认定B女士是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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