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冯敏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用户服务

河北经贸大学 冯敏

1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之争

网络直播打赏附属于各种自媒体,得益于线上支付,因此互联网的发展必然会带动网络直播打赏。如今自媒体平台层出不穷,观看网络直播也已经成为人们主要的线上消遣方式。目前,网络直播打赏在极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我国立法对其进行干预。

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是解决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诸多纠纷的前提,只有确定了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才能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学术界对其性质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息。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认定为赠与行为:有学者认为用户在自愿的情况下赠予主播礼物,主播同意接受,打赏行为人是赠与人,接受打赏的直播人为受赠人。目前,这种观点已成为主流观点。(2)认定为服务合同中支付对价的行为:部分学者的观点是主播与观众之间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赏金是主播提供服务的酬劳。还有些学者认为主播和打赏用户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网络主播以其直播表演为劳务,对打赏用户构成一个债权,而打赏用户接受了劳务,形成对网络主播的债务,债权的消灭需要债务人以打赏清偿[1]。(3)认定为偶然行为:少数学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主播虽然进行了表演,但是网络用户是否打赏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即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二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认为将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并无不妥。……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用户服务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招行30年:从“满意服务”到“感动服务”
关注用户
关注用户
关注用户
Camera360:拍出5亿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