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李宁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河北经贸大学 李宁
1 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是指配偶中的一方违反了《婚姻法》中的条款,发生了《婚姻法》中的法定事由,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寻求赔偿的制度。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也作了一些修改,增加了一条兜底性的条款,即“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该规定在适用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出了解释[1]。针对该项制度的法定事由以及现有的司法解释都充分地解释了其概念。
2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1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的一种,构成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是指行为人有实施法律规定的事由,既可以是积极作为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无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都是对家庭合法权益的侵害,并都对社会具有不良的影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只要夫妻一方具备《民法典》中的法定事由,配偶一方就能寻求法律的帮助提起精神损害请求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损害事实
离婚损害主要是由财产方面、人身方面以及精神方面等损害组成。财产损害是指配偶中的一方采取了违法的行为使得另一方的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财产损害还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失是原有财产的损失,间接财产是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而没有得到的。在婚姻中由于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很长,单方或者双方的财产并不仅仅局限于现有的财产,还存在将来得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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