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媒体著作权法律义务的体系构建
2021-12-01梅术文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梅术文 李 涛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兴媒体作为最重要的“守门员”,在著作权治理体系中日益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从著作权保护到著作权治理的基本意涵在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著作权维权和有效运作之中,成为推动著作权法治的重要元素。其中,新兴媒体参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途径就是赋予其特定的治理能力,并且在维权机制中起到减轻司法诉讼压力、缓解行政保护负担的作用。
一、新兴媒体著作权法律义务的制度价值
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在新兴媒体的责任认定过程中,合理界定其义务范围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当新兴媒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断新兴媒体的行为违法性、主观上的过失和进入“避风港”的可能性,也需要借助义务的范围进行判定。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在不断发展之中,新兴媒体法律义务的范围也是一种政策考量。义务范围过宽,不利于新兴媒体产业的发展;义务范围过窄,又不利于传统媒体的良性发展。就此而言,新兴媒体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类型,各类义务出现的场合及条件,其实质也是一种政策应对工具,反映出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之间利益分享的合理需求。
首先,建立新兴媒体法律义务体系,有利于形成较为客观的过错认定标准。在早期的侵权责任法中,由于侵权现象少,加之侵权对象为统一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可以通过探求主观心理判定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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