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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尊严的法理证成及其法律保护

2021-12-01孙秋玉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1期

孙秋玉

“职业”一词依据《辞海》解释为:“人们所从事,赖以谋生的工作的性质、内容和方式;依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性质和形式而划分的社会劳动集团。”①(1)①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2页。故而,笔者认为,职业与社会劳动分工有关,对于个人而言,职业使人能够发挥其才能,实现其价值;而对于社会而言,职业分工能维系社会的运转。对于职业尊严的强调有利于人们收获职业荣誉以及获得职业尊重。在我们的生活中,对于个体的歧视往往并非来自对人的尊严的否定,而往往是对个体的职业尊严以及相关职业社会地位的贬低。在我国,各行业的从业者的职业尊严屡屡被践踏,②(2)②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出现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便是公交驾驶员职业尊严受到损害的表现;除此之外,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专业性权威性受到挑战的情形,如医患纠纷、教师职业受到的各方的冲击等现象。要扭转这一境况,需要对职业的声誉、特定职业的权威予以全面的保护,使之收获职业的尊严。③(3)③对于特定职业的职业尊严问题,我们的立法也逐渐予以关注。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参见中国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2019年11月24日访问。现代社会分工细密,每个人都可能归属于某个职业群体,也许有的职业光彩照人,有的职业相对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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