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法理的方法
2021-12-01邱本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邱 本
发现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和重要使命。法理作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它们渗透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可谓“法理泛在”。①(1)①参见张文显:《法理泛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法理虽然是泛在的,但也是潜在的,可以借助各种方法予以发现。法理研究包括方方面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研究如何发现法理。为此,法理研究需要研究发现法理的各种方法及其方法论。
一、通过意识发现法理
这里的意识主要是法理意识。这是发现法理的重要基础或前提。
所谓法理意识,是一种对于法理的意识、感触、直觉和顿悟等,是一种对于法理的“火眼金睛”“神经过敏”“情有独钟”,是一种关注、察觉、感悟、寻找和捕捉法理的自发意识、自觉意识。人们有了法理意识,才会于时时、处处、事事发现法理。黑格尔用“动物听音乐”——“某些动物,它们听见了音乐中的一切的音调,但这些音调的一致性与协调性,却没有透进它们的头脑”②(2)②参见[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页。——来讽刺某些人不钻研哲学、不懂哲学却高谈哲学、胡诌哲学。缺乏法理意识,意识不到法理,就像动物听不懂音乐,是因为它们缺乏音乐细胞和音乐耳朵。马克思也指出:“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③(3)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人们也常说“不是缺乏美,而是缺乏发现美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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