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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实践的行政法治逻辑:反思与完善

2021-12-01梁尧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梁 尧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以来,信用惩戒逐渐进入各级行政机关的视野。党的十八大后,我国加快了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核心机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成为各部门的共识和努力方向。信用惩戒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建立一套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约束失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高失信成本。①(1)①参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然而,在肯定信用惩戒对于行政规制方式转变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起到的巨大作用的同时,仍不应忽视这种新型规制工具的滥用现象和泛化趋势。借助对法律性质的分析,不难发现,信用惩戒的行政处罚色彩浓重,故其必须接受法治的检视并尽快完善,以保证这种具有严厉制裁性的新型行政规制工具不至于失控。本文聚焦信用惩戒实践中表现突出的若干问题,揭示其所面临的法治化程度不足之挑战,反思成因,继而为优化行政主体主导下的信用惩戒制度提出意见。

一、信用惩戒实践面临的法治拷问——过程角度的观察

从过程论的角度来看,信用惩戒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而是由失信信息归集、评价、失信名单列入、公布以及附加的惩戒等一系列行政行为串联而成的“行为链”。②(2)②有学者将完整的信用惩戒过程进行拆解,并归纳为层层递进的四个要件。参见王瑞雪:《政府规制中的信用工具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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