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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反对诬告”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乔茵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河北经贸大学 乔茵

中国诉讼法史中有一起诉原则为反对诬告,唐代也不例外。当前的法律著作中,多在起诉制度章节探讨反对诬告。在研究论文中有总论诬告反坐,从社会学视角探讨其价值的,有断代研究诬告反坐的。目前未有专门研究唐代对诬告的反对的。本文拟从《唐律疏议》中涉及诬告的律文出发研究唐代对反对诬告原则的贯彻。

1 《唐律疏议》中的诬告反坐

《唐律疏议·诬告反坐》条云:“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诬告罪指“凡人有嫌”,或“纠弹之官挟私”,而故意捏造事实,妄加纠告,使无罪者入罪,或使轻罪者入重罪之行为。因此如举告人以非故意的心理产生了诬告的后果,则不属于诬告。如果举告人告发的基本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相符,只是在具体的细节上稍有差别,也不属于诬告。

律文规定,诬告罪之处罚基本原则是反坐其罪,即“准前人入罪法”。但若遇以下三种情况,则此原则须灵活运用:

(1)告人二罪以上,有虚有实。《名例律·二罪从重》条:“诸二罪以上俱法以重者论,等者从一。”告二罪以上重事实,数罪轻重相等一事实的,则不论虚罪。告他人两罪,一罪虚一罪实,一罪重一罪轻或两罪轻重相等。如果重罪实轻罪虚,那么不成立诬告罪。如果轻罪实重罪虚,那么两罪刑罚相抵以剩罪反坐。疏议举例云:“假如甲告乙盗绢五匹合徒一年,又告故杀官私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盗是实,杀马牛是虚,即是剩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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