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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李文文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河北经贸大学 李文文

1 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1 我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这样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内涵也有所阐述。司玉琢教授解释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就是保险利益。汪鹏南则认为保险利益独立存在于保险合同之外,是法律加以规定的可以明确确定的经济利益。学者覃有土、孙积禄也认为保险利益就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系的主体对标的所享有的一种经济利益。

1.2 英国对保险利益的定义

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据该法第五条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保险利益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在海上运输的货物无论在途中发生损害或者灭失,还是安全到达指定地点,也不管该货物是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是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只要是和海上货物有关系的人就能获得保险利益。此外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一种能被法律所许可,来源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的权利。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能够认可的,现实存在的或者未来能够明确的一种经济利益。所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利害关系。

2 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关于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一直存在着很多的争议,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说也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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