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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骗抢交织行为的认定
——兼对传统通说的辩护

2021-12-01周佳熹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周佳熹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引言:财产犯罪传统通说之突破

我国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将侵犯财产法益的行为类型化,划分认定为不同罪名。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传统的犯罪类型。依据传统通说,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则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财产处分行为、盗窃罪的秘密性以及抢夺罪的公开性,一直是区分认定各财产犯罪的关键要素。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行为方式不断转变升级,犯罪行为手段越发复杂多样且相互交织,新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在罪名认定上产生争议,因此,对传统财产犯罪教义学带来冲击,学者们以理论研究赋予传统财产犯罪构成要件新的解释,突破了原有传统通说观点。比如,针对诈骗罪,在“偷换二维码”案件及新型支付方式背景下,对被害人的确认,机器能否被骗及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有了新的争论;[1]再如针对盗窃罪与抢夺罪,有学者提出改变传统“秘密性”与“公开性”的区分,而采用行为“和平”与“暴力”进行分别。[2]笔者赞同在当今先进的社会中,尤其结合了互联网技术,犯罪对象及形式发生了极大地改变,在特殊案件中可以适当对传统刑法语义内涵加以扩大解释,以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然而在一般犯罪问题上,还是应当坚持传统理论,更符合民众的一般认知与期待,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普遍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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