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野下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再研究
2021-12-01吴俊艳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吴俊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
不法原因给付源于民法学理论,通常是指请托人基于不法的因素(如行贿、代买毒品等)而交给受托人财物的行为。[1]基于合法关系委托的场合,受托人侵吞财物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是毫无疑问的。而在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中,由于给付行为的非法性,受托人侵占财物是否依然构成侵占罪就成为令人困扰的难题。对这一问题研究较为深入的日本刑法理论界,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与“两分说”等三足鼎立的局面。在我国,虽然“肯定说”居于通说地位,但并没有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讨论可谓是甚嚣尘上。为此,结合我国实际立法与司法现状,在分析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寻找一个逻辑自洽,具有实践可操作性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一、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学说立场
(一)“肯定说”及其理由
持“肯定说”的论者认为不法原因给付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域外学者持肯定意见的主要理由有:第一,依照《日本民法典》第708条的规定,委托人虽然失去了返还请求权,但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所有权。侵占的对象仍然符合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特征。[2]第二,“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独立于民法进行判断,民法不保护的委托关系并不妨碍在刑法上成立侵占罪。”[3]
在我国,“肯定说”居于通说地位,林山田教授、陈兴良教授、赵秉志教授等都支持该说。学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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