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分析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
2021-12-01顾彧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信息
顾 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引言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及民法典的颁布,学界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研究又掀起一股热潮。在刑法层面,虽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和刑罚适用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却一直众说纷坛,未曾有明确的定论。当前,刑法理论学界对于该罪的法益界定,基本已摆脱传统刑法观念中美国“宪法隐私权”理论的影响,将该罪保护法益从公民隐私权、财产权扩张到社会公共秩序等集体利益,从具体法益扩张到抽象法益,从个人法益扩张到超个人的法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渐得到重视,继而又出现网络隐私权说、个人信息权说等新型权利说。即便如此,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益属性并不明了,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局限于附属化保护模式,进而在现今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背景下,对刑法实际认定也形成了一定冲击力。基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窃取、破坏、扩散等犯罪行为的泛滥,犯罪率不断飙升的现实,故对该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益属性的具体性研究有助于规范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架构,细化该罪的入罪化和出罪化标准,以期实现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
一、刑法视角下“公民个人信息”之概念厘清(兼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概念辨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之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但该罪状仍是空白罪状,未有具体释明“有关规定”的解释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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